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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熊猫烧香”案昨宣判4名被告获刑

2007/09/25 02:13    来源:北京青年报    发表评论

■庭审现场■庭审现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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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“熊猫烧香”制造者今日受审 销售病毒获利20万

  新病毒“小浩”现身破坏力超“熊猫烧香”

  
昨天上午,备受社会关注的“熊猫烧香”案在湖北省仙桃法院开庭审理。在经历了3个半小时的控辩过程之后,法院当庭宣布,被告人李俊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,判处有期徒刑4年;被告人王磊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6个月;被告人张顺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;被告人雷磊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。并判决对被告人李俊、王磊、张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

  至此,这起被称为“全国计算机病毒第一案”的案件暂告一段落。主犯李俊的辩护律师表示,李俊主观恶意并不明显,且在被抓捕后有立功表现,4年的徒刑有些偏重,但是否上诉还要看李俊自己的意见。张顺的父亲及王磊的家属也认为量刑过重,表示要上诉到中院。被告称对不起受害者

  由于此案影响深远,昨天的庭审现场也吸引了大量民众及媒体的关注。早晨7点多钟,仙桃法院门前就聚集了不少等待开庭的人。据仙桃市法院办公室的戴主任介绍,当天约有160人参加旁听,十多家来自湖北省内外的媒体记者到席,中央电视台也派出记者前往拍摄采访。

  上午8点30分,审判长敲响法槌,宣布正式开庭。4名被告面对法官的询问,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。

  中午12点多,庭审进入了最后阶段。“熊猫烧香”案的主犯李俊首先作最后陈述,他说:“制作‘熊猫烧香’病毒,完全是因为爱好,没有想到在这么短的时间里给网络造成了这么大的危害。在这里,我向全国所有‘熊猫烧香’病毒受害者和网友道歉。”李俊表示对自己过去所犯的错误很后悔,并请法庭给他一次机会重新做人,将来为社会多做贡献。主犯是否有立功表现

  昨天整个法庭审理过程持续了3个半小时,公诉人和辩护律师争辩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:

  一、李俊是否有自首立功表现?

  李俊的辩护律师王万雄认为,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李俊是在2月3日晚上10点34分,拘留是在2月4日,在此期间并未对李俊采取任何强制措施,这表明李俊从法律原意上是主动将自己交给公安机关的。况且李俊在第一次讯问时就主动交代了“‘熊猫烧香’是我制作的”、“电脑放什么地方”、“保留了源程序”等主要事实,归案后还主动交代雷磊的居住地,应该将李俊的行为视为自首情节。而仙桃市检察院公诉人江浩认为,李俊作案后,是因为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其行踪将其抓获,依法不能视为自首情节。王万雄律师表示,这是检方对法律精神理解不透彻,“不能认为只有进公安局大门喊‘我来自首了’才算自首。李俊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,没有反抗和逃避,在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到案,就该属于自首,对此应该从宽把握”。

  二、王磊、张顺是否是从犯?

  检方指控王磊帮助李俊卖网站流量,获利8万元。张顺购买李俊网站的流量后,先后将9个游戏木马挂在李俊的网站上,盗取自动链接李俊网站游戏玩家的“游戏信封”,并将盗取的“游戏信封”进行拆封、转卖,从而获取利益1.2万元。检方建议,王磊和张顺是“熊猫烧香”案中的共同犯,两人均是主犯。

  但张顺的辩护律师张早刚则认为,张顺在此案中应属于从犯,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。“熊猫烧香”病毒带来的严重后果,不是张顺直接带来的,只是张顺购买了李俊的网站流量。而且其获利较少,且案发被抓后主动退赃,有悔罪表现,建议判处缓刑。检方还指控王磊帮助李俊售卖了3个“熊猫烧香”病毒从中获利,但王磊的辩护律师认为,检方证据无法确认李俊收到的3次汇款来自王磊,王磊本人也从未承认过给李俊卖过“熊猫烧香”病毒,因此王磊在此案中属于从犯。

  三、雷磊是否有犯罪未遂情节?

  雷磊的辩护律师张书杰认为,雷磊并没有参与李俊制作“熊猫烧香”病毒的过程,也没参与传播病毒。当李俊将病毒传给雷磊看后,雷磊才知道是病毒。尽管雷磊对李俊的“熊猫烧香”病毒提出不修改受感染文件图标的修改意见,但并没有提出具体的修改方案,最终也没有改变“熊猫烧香”病毒感染文件后修改文件图标的缺点,证明雷磊的意见并没有起到帮助作用。但公诉人认为,法律明确规定,犯罪未遂是指实施犯罪后,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,将雷磊的犯罪行为定为犯罪未遂,没有法律依据。三人获利20余万元

  检方指控:2006年12月初,李俊在互联网上叫卖该病毒,同时也请王磊及其他网友帮助出售该病毒。随着病毒的出售和赠送给网友,“熊猫烧香”病毒迅速在互联网上传播,由此使得自动链接李俊个人网站的流量大幅上升。王磊得知此情形后,主动提出为李俊卖“流量”,并联系张顺购买李俊网站的“流量”,所得收入由其和李俊平分。

  从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,李俊共获利145149元,王磊共获利80000元,张顺共获利12000元。

  脸谱

  三被告自学成“才”

  在采访中,记者了解到,李俊、张顺、雷磊均是自学成才的网络高手。

  “李俊在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上网。武汉有网吧的时候,他就爱泡在里面。原来只是上网聊聊天,后来喜欢上网络游戏。”昨日,李俊的弟弟李明告诉记者,今年25岁的李俊上过中专,念的是水泥艺术专业,性格有些内向,原先爱玩电脑游戏星际争霸。“他打的非常好,经常参加星际争霸比赛。”

  据介绍,李俊后来爱上网络编程。“他没有基础,依靠书籍和网上的一些帖子,学习网络编程。”李明说,他一点都不懂哥哥的电脑技术。

  张顺的父亲张兆旺告诉记者,现在的世界是网络的世界,他一向支持儿子学习网络技术。还好,张顺也特别争气,电脑技术水平还不错。去年,他还跟张顺买了两台电脑,张顺一直在家做游戏。

  张兆旺说,他知道网络犯罪的厉害性,所以一再告诫儿子不要干违法的事。张顺和李俊是网友,没有想到儿子就出了事。

  据雷磊的亲属介绍,雷磊喜欢电脑,编程技术是他在家里自学的。

  ■文/《长江商报》

  名词

  “熊猫烧香”———十大病毒之首

  “熊猫烧香”病毒是继CIH之后危害严重的病毒,国内数家权威病毒监测机构将其列为十大病毒之首。

  据有关专家介绍,它是一种用DELPHI工具编写的蠕虫病毒,用户被感染后,可执行文件的文件图标全部被改成“一只熊猫手捧三支香”的新图标,“熊猫烧香”因此得名。

  专家表示,这一病毒能中止大量的反病毒软件和防火墙软件进程,并可以通过网页浏览、局域网共享及U盘等多种途径快速传播,受感染的计算机会出现蓝屏、频繁重启以及系统硬盘中数据文件被破坏乃至被删除等现象。

  ■据新华社

  背景

  2 0 0 6 年1 2 月初 “熊猫烧香”病毒开始暴发

  2 0 0 7 年1 月中旬 据初步统计,病毒变种数已达9 0 多个,国内多家门户网站被种植这一病毒,个人用户感染者已经高达几百万

  2 0 0 7 年1 月2 4 日 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局“熊猫烧香”案正式立案调查

  2 0 0 7 年1 月3 1 日 公安部抽调精干技术力量指导办案,并要求“各省市一盘棋、多警种一股绳”

  2 0 0 7 年2 月3 日 仙桃警方武抓获病毒制造者李俊。此后十天内,仙桃公安干警浙江、山东、广西、天津、广东、四川、江西等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,将王磊、张顺、雷磊等涉嫌贩卖传播病毒的骨干分子缉拿归案

  2 0 0 6 年1 2 月至2 0 0 7 年2 月 “熊猫烧香”案主犯李俊共获利1 4 5 1 4 9 元

  法官观点

  法官:后果严重

  仙桃市人民法院的法官认为,李俊、雷磊、王磊、张顺故意制造或传播计算机病毒,影响了众多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,后果严重,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。其中,李俊是主犯,王磊、张顺、雷磊是从犯。法庭念在4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,有悔罪表现,李俊又有立功表现,且案发后李俊、王磊、张顺退出所得全部赃款,依法从轻判处。

  仙桃法院的判决书这样写道:法院经审理查明:李俊于2006年10月开始制作计算机病毒“熊猫烧香”,并请雷磊对该病毒提修改建议。雷磊认为,该病毒会修改被感染文件的图标,且没有隐藏病毒进程,容易被发现,建议李俊从这两个方面对该病毒程序进行修改。李俊按照雷磊的建议修改了“熊猫烧香”病毒程序,由于其技术原因,最终也没有改变“熊猫烧香”病毒感染文件后修改文件图标的缺点,隐藏病毒进程问题也没有解决。2007年1月,雷磊自己对该病毒源代码进行修改,仍未解决上述问题。

  律师观点

  律师:量刑偏重

  对于判决结果,“熊猫烧香”案主角李俊的辩护律师王万雄认为偏重,“我能接受的刑期在两年”。他解释说,从主观上看,李俊的主观恶意不是很严重,从结果上看,伤害的主体多是普通程序和用户,并未涉及到“国家事务、国防建设、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”。“刑法第285条对这类犯罪才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我认为这一判决偏重,在后果严重的这个幅度内基本到了5年的上限”。

  关于刑法第286条的解释,王万雄也有自己的看法:针对“熊猫烧香”一案,今年3月5日,王万雄联合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,建议对刑法第286条进行立法解释,认为该法条对“后果严重”、“后果特别严重”规定不明,需以立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明确界限。“我们没得到回应,但我们不会放弃”。他说,这是一个新罪名,我们对网络立法、网络安全的理解与现实有很远的差距。在网络道德没有达到一定层次的时候,对那些偶尔失足的年轻人,教育比惩罚更重要。王万雄说,对于是否上诉要由李俊来决定,“我不想影响他,这样更好一些”。

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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